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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二审案案情
来源:田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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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二审案案情

    患者系上诉人何某之母。2005年4月15日上午6点,患者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高血压、胆固醇、心律失常(房早、室早),该患者于当日上午9点被收住入院,因患者心电图提示部分导联ST段呈弓背样抬高,经住院医生诊断为:心律失常、胸痛待查,认为心梗不能排除,须查心肌酶谱及肌钙蛋白T佐证,并给予丹参静脉滴注及留院观察,于10时起每隔1小时床边监护病人血压、脉搏及血氧饱和度,给予病人持续吸氧。被上诉人在患者入院后使用硝酸异犁醇酯、护心通、金纳多、抵克立得等药物治疗。4月16日上午10点45分,院方在明确患者系急性前壁心梗后,考虑行溶栓治疗,经被上诉人与病人家属说明用溶栓治疗的利弊后,病人家属未同意使用溶栓,遂行抗凝治疗。2005年4月16日晚11时许,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何某认为患者之死系医疗事故,遂向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05年10月31日出具鉴定结论:本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何某不服,又向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该鉴定委员会于2006年4月31日出具结论:1,根据病员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心电图及实验室检查所见,急性前壁心肌梗塞的诊断明确。病员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并发症。2,被上诉人有关医务人员对病员的治疗工作无原则性错误。3,病员死亡系病情重笃所致,非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故患者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何某坚持认为被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患者死亡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何某要求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患者死亡,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该所的鉴定结论为:被上诉人在对患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未见明显医疗过错。后原审法院于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后上诉人何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的主要事实;二份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一份司法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属无效,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存在7个方面的过错;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持其原审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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